关于西安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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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相关规定

作者:陕西久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0 08:47:29

商标价值是指商标在投资或者在经营过程当中作为资产的价值,即商标资产所含资本量的大小来绝定的。

要进行商标价值评估,必须先了解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资产形成的过程,通常比较常见的商标资产的形成,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普通商标阶段:当商标并不被消费者所注意时,它只是一个普通商标,这种商标还没有任何资产的特征。

(2)功能商标阶段:当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具有明显的功能优势,进而消费者开始因其功能优越而逐渐接受其商标的时候,称该商标为功能型商标,功能型商标是商标形成商标资产的初级阶段。

(3)个性商标阶段:当商标在质量功能优越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自身更鲜明的个性,即满足消费者的某种感情、心理及风格上的主观需要时,商标的发展就达到了个性化的阶段。一般情况下,个性化商标开始拥有一批忠诚的购买者,此时商标所标示的商品的品质特征已下降为次要因素,人们购买欲望是商标个性。

此时,由于消费者直接想购买和拥有的主要是商标个性,因而商标就具有了相对独立的收益创造能力。商标发展到个性化阶段,标志着商标资产已达到成熟阶段。

商标的价值伴随着企业的发展而逐渐增加,等到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商标成为脍炙人口的口碑产品,商标价值就开始飞速上涨,而好的商标也要懂得规划,如果不慎被其他行业的人恶意抢注,那就得不偿失了,企业在创建初期,就应该尽量规避这种风险,选择注册多个领域或者直接注册全类商标,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商标知识产权,让商标的价值最大化,私有化,商标圈,多个领域的相互结合,选择提早注册商标,不仅可以维护企业自身的权益,也可以成为一大投资商机,日后将商标转让,可以赚取不菲的金额,商标转让,就选标局,专业的团队,贴心的服务,保障你的合法权益,来标局,买卖商标,赚大钱!

商标权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西安商标注册人,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它们是商标权利的享有者。

商标权主体的范围

1、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1993年修改的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9条和1993年第二次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有以下两类:第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第二,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鉴于上述规定对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要求过于苛刻,禁止我国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且不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因此,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我国《商标法》对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共有原始主体。

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也就是说,作为商标权主体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签订与商标有关的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也不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那么,该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就不能成为我国商标权的主体。

应当说明的是,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后,就成为该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前些日子,由于外部链接的大量突然减少,导致了西安商标注册申请网站的一度权重下降很多,排名可以说是飞流直下三千尺,从首页掉落到100名外,真是罕见,第一次优化碰到这种问题,真的是非常难以想象当时的心情是多么失落的,但是对我这种以保证百度首页才能有收入的优化方式,任何事情都要能忍得住,要冷静下来好好分析问题所在,找到问题的症结才是最终的解决问题方式。

所以当时我找到原因是因为图一把一下子封了我1000多条外链导致,这个时候我并没有因为商标注册排名下降,个人情绪而受到影响,而是很坚定的认为这只是暂时的,最后还是会回来的,果然不出我所料,半个月后就回到了首页,虽然排名并还没有完全回到之前的第二名,但是按照现在的情况来看,已经是逐步前进了,只要保持稳定,我相信很快就能进入第二名,那么这个时候就可以获取了更多的自然流量,业务自然会增加起来。

大部分西安商标注册被拒的原因都是因为与之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大部分商标注册被拒的原因都是因为与之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建议大家的处理步骤如下:

1.核对商标状态信息对于涉及在先商标的相对驳回理由,在收到驳回通知的时候,首先应核对《驳回通知》中的引证商标信息。核对内容主要包括:引证商标状态、指定商品是否类似等。对于引证商标的状态,首先要和中国商标网上的引证商标状态信息进行核对。如果发现引证商标已经无效或者在相冲突的商品和服务上已经部分无效,则在复审中通过提交引证商标的无效信息就很容易克服障碍。

其次,申请人还需结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核对引证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对于和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情形,则可以通过在复审程序中主张商品和服务不类似以克服障碍。

2.对比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审查员在判断商标近似的时候,主要参考商标局编辑印发的《商标审查标准》。因此,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的时候需要基于《商标审查标准》综合分析和判断审查员驳回申请商标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同时判断,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近似判断是否和《商标审查标准》所描述的具体内容基本一致,是否含有例外情况。如果确有例外情况,如首字母字形明显不同、含义明显不同、整体外观差别显著等,则可以通过主张上述差异并提交词典解释等证据以克服障碍。

3.对于引证商标提交异议、无效、撤销对于引证商标是恶意抢注申请商标的情况,如果引证商标尚未注册,则可以在引证商标初审公告后,依据《商标法》第33条向商标局针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如果上述引证商标已经注册或者该引证商标为不当注册,申请人可及时提交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如果引证商标最终不予核准或者被宣告无效,则引证商标的障碍将被克服。

另外,由于中国目前闲置商标数量较多,很多引证商标注册人对于引证商标并没有实际使用或者很多商标注册人实际已经消亡。这些商标可以通过提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以下简称“撤三申请”)予以撤销。因此,撤三申请是常用的克服在先商标障碍的手段之一。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后,应核对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是否已满三年。在判断时需要注意:对于曾经经历过异议或者异议复审程序的注册商标,需要在其注册公告日之后起算。

对于国际注册商标,应在18个月审查期限期满后起算。如果引证商标注册确实已满三年,则需进一步通过实地调查或者互联网查询等方式,调查引证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的情况。通过调查,如果确实没有发现引证商标被使用的话,申请人可以对于引证商标提交撤三申请。如果引证商标最终被撤销后,则不会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

4.提交同意书或共存协议如果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本身或者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一定差异,则申请人可以考虑和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出具同意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商标同意书》或者签署《商标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共存。如果通过协商,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出具《商标同意书》或者签署《商标共存协议》的话,则《商标同意书》或者《商标共存协议》通常可以被主管机关采纳,并作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注册的依据。因此,作为克服障碍的手段之一,申请人可以尝试和引证商标注册人协商请求其出具《商标同意书》或者签署《商标共存协议》。

5.协商商标转让申请人也可以和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协商转让引证商标。如果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将该商标转让给申请人,双方可以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如果引证商标最终被核准转让,则引证商标的障碍将被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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