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商标注册的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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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商标注册的办理方式

作者:陕西久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03 08:54:33

海外注册商标是指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注册商标,海外注册商标首先要确定选择什么类型:一是体系西安商标注册,二是欧盟商标体系,三是单独一个国家申请,四是非洲知产联盟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哪个国家取得的权利也只能在哪个国家获得保护,在其他国家是不承认其权利的。

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商标,只在中国受保护,如果产品需要在哪个国家受保护,那么就需要在哪个国家注册商标。在海外注册商标可以防止别人侵犯自己的商标权时,可以使自己的商标权在海外受到保护。也可以防止自己侵犯别人的商标权。使自己的商标成为一个国际品牌。有很多国外的品牌因为没有海外商标保护意识,导致很多商标就被抢注被告商标侵权,最后投入漫长的时间和巨额费用将商标高价购回。

海外商标注册的办理方式: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

海外商标注册流程:

(1)查询商标:商标名确定好后就可以查询商标的通过率,目前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高,注册的人也相对多起来,所以,最好多备几个商标,以便加强通过节省时间,确认能否注册。

(2)如果海外商标注册申请手续完备,大约6个月后,国际商标局可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效力相当于国内的受理通知书)。

(3)海外商标注册递交至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后,官方予以受理,受理后安排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公告,公告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将被核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完成注册。

(4)按照协定所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或者20年,两种有效期由申请人自己选择,当然所缴纳的费用是不同的;按照议定书所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是十年。

不管有效期是多年,期满时可以续展。否则,尽管国际注册有效,但领土延伸却会因没有续展而失效,使该商标失去保护。海外商标注册申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由于申请人自己没有专业的商标知识,在商标注册任何环节出现疏漏都会前功尽弃。不仅浪费时间精力,还会痛失商标注册的时机,即使注册成功也不能最大范围保护自己。

目前注册流行语跟风,有的由于种种原因最后注册不了,有的则注册了也没什么实质用处。比如有人想把“非典”直接西安商标注册为食品的商标。非典是一种疾病,在特定时期里引起了社会的恐慌,如果注册在食品类别上,谁敢去吃。一些诸如非典这样的词语比较敏感,国家商标局可能因其“有不良影响”不予注册。

此外,商标注册的目的是为了分辨产品,那么公众是否接受这样的商标呢?此外,盲目注册商标还会造成资源浪费。盲目跟风很难打造成功的品牌,在这方面还是理性为好。

首先,要先确认自己是否真的构成侵权了?根据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进行判断。商标侵权一般分为4种:第一种是伪造他人商标。第二种是在相同或近似产品上注册使用与他人商标产生近似的商标。第三种是将他人产品的商标毁掉,再贴上自己的商标进行销售。第四种是销售有他人提供的有侵权行为的产品。

如果构成侵权,建议及时咨询或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依法委托律师要求核实真实的货物金额,收集有利的证据材料,依法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最好结果。侵犯注册商标罪的量刑重在涉案数额,具体还需要根据案情做出判断。如果不是真正的侵权,那么需要准备的东西很多,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如使用的商标的受理通知书或者西安商标注册证,商标的宣传或者广告的资料,货物进出的发票等,都准备好。

只有第四种行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销售,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只需要停止销售即可,并可以向供货方要求赔偿损失。其他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西安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在先申请原则是我国商标申请和注册的基本原则,此外我国商标注册申请还遵循“自愿注册”原则、“优先权”原则。我国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做法。《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如果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则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规定期限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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