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
证明商标是指对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原材料、生产方法、质量、精度或者其他特性具有保证意义的商标,也称为保证商标。这种商标一般由商会或其他组织注册。申请人有能力对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检验,并负责保证。如:绿色食品标识、皮革标识、纯羊毛标识、电子标识等。由于认证商标的使用者是申请人组织的成员,因此商标所有人不使用该商标。
因此,在注册的申请和保护上,它与普通商品或服务商标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在申请注册时,申请人应附上商标使用的公司章程。认证商标一经注册,不得转让。认证商标的使用必须经注册人批准,其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否则,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使用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不能继续发挥商品质量保障作用的,可以撤销注册商标。因为认证商标是证明原材料特性和产品质量的标志,没有严格的规定,产品质量就会失控。加强对认证商标的监督管理,不仅有利于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而且有利于维护声誉。
驰名商标,顾名思义,就是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最早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把驰名商标明确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西安商标注册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保护现状: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较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主要体现为驰名商标的抢注、仿冒及国际间假冒、仿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由于巨额利润的驱使,导致了驰名商标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从而使驰名商标侵权的范围更广、影响更大,这不仅给驰名商标所有人造成严重损害,也给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驰名商标要求得到比一般商标更广泛的特殊保护,其中包括国际保护和国内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规定,(1)对驰名的商品商标要给予特殊保护: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有权或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用于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禁止或取消其注册或使用;(2)允许利害关系人在这种商标已经注册后的5年内,提出撤销或禁止使用这种商标的请求;(3)对于以欺诈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或禁止使用这种商标的,则不受时间限制。TRIPS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比《巴黎公约》则更进了一步:(1)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由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2)将保护的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3)对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做了原则规定: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
(二)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商标法》只规定了驰名商标认定办法,但未涉及到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仅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涉及驰名商标保护问题。法律上的漏洞及不完善,致使我国存在大量仿冒、制造仿冒驰名商标产品销售的行为及驰名商标在国内外被抢注。当前,我国知名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情况接连不断,不仅数量骤然增加,而且遍及亚、欧、美、非、大洋洲,除了以往发生的代理商或个人抢注商标外,还出现了个别的国外大企业抢注我国知名商标的情况,如西门子公司抢注海信商标的情况,更为严重的是,在有的国家或地区,出现了专门抢注商标注册的知名商标的企业或者个人。
最近这些年来,我国的商标被不断的大量注册,从而导致了西安商标注册的难度越来越高。由于商标注册很困难,很多企业迫于无奈都去选择购买商标,而现在市场上商标的价格是非常昂贵的,这无疑给企业增加了额外的负担。难道真的就没有办法提高我们的商标注册成功率了吗?
绝招一:商标的近似查询要仔细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只要我们用心留意,不难发现导致我们注册商标失败最常见的原因便是:因商标相同或者与他人的近似而导致的商标注册失败。所以在我们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需要仔细检查和您商标比较相似的情况。企业或者个人可通过登录商标局指定网站进行商标查询,通过商标登记注册的情况,了解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这就会大大降低商标注册风险,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绝招二:商标取名要有诀窍商标,对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好的商标名称可以帮助企业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甚至有可能决定着企业的长远发展,但是,不是所有高端大气上档次的名称都可以作为商标被注册。企业要是使用了国家名称、国徽、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缺乏显著性的名称作为商标注册,那么将无法通过商标局的审查,最终导致企业商标注册失败。因此,企业在选择商标名称的时候,要考虑到名字好听、好记、具有显著性等问题,这样才能顺利通过商标局的审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绝招三:商标类别要准确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是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商品及服务分为45个大类别和若干小项,企业或者个人需要尽可能谨慎、准确地选择商品或服务所属的类别,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如果申请的类别不对,不仅商标无法起到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利益的作用,在商标注册时也有很大可能这个问题造成商标注册失败。
绝招四:组合商标需要分开注册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等要素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中,单纯的使用其中一种要素作为商标申请的叫做单一商标,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叫做组合商标,比如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等。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易于识别等优势,组合商标大大节省了分开注册的费用,因此得到了企业和个人的广泛认可与使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其中一个构成要素造成了相同或近似,那么整个商标都将被驳回,最终导致商标注册失败。
绝招五:商标驳回复审要及时造成商标注册不成功的原因有很多,除了来自申请人自身的主观原因,在商标申请过程中也客观存在着很多无法避免的原因,如查询的空白期、商标审查的主观性等等,企业或个人难免会遇到申请被驳回或被异议的情况,但这并不代表商标无药可救了。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的15日之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企业或个人在接到了商标被驳回的通知后,要及时做好驳回复审的准备。时间就是金钱!
随着全国范围内为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蔓延而展开的战斗,一些人转向大量与抗流行病有关的产品或服务,例如药物消毒剂,医疗设备,口罩防护服,保健食品和药品的批发和零售。大量抢注申请“火神山”“雷神山”“新冠”“封城”等商标。
在长沙和东莞,甚至有两家公司在新冠肺炎吹哨人李文亮医生殉职当天,第七天和第九天申请了9个“李文亮”商标。西安商标注册固然有很多好处,但是我们不能没有底线,今天小编和大家分享。幸运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及时做出了回应。2月初,商标局审查部门发布了关于疫情涉及人员的姓名,含有疫情名称的有关标志,疾病名称,与疫情有关的药品标志,与保护性产品有关的标志,其他流行病相关迹象等,打击与疫情有关的异常商标注册申请。2月26日,商标局的官方网站宣布,它已控制了与近600例与新冠状肺炎疫情有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包括“火神山”和“雷神山”。
3月3日和5日,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分两批发布了商标注册申请,分别为“44045053“号火神山”和44013999号“雷神山”。集中驳回了“李文亮”等37件商标注册申请,公告中公布了抢注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并将代理机构的非法线索转发给了省知识产权局。3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局根据《商标法》第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处以顶格十万元的罚款,并将有关商标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移送其辖区市场监督局处理。商标局依法及时驳回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地方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得到了网友们点赞。但也有人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商标局是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不良影响”为由驳回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并未认定相关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但是,《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及第四款规定予以查处的“违规代理商标注册申请”“恶意申请商标注册”,不包括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商标注册申请。
因此,此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只能由商标局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地方市场监管局无权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款查处相关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也有意见提出:字号权一般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具有一定影响力后,相关企业获得的民事权益。雷神山医院、火神山医院是本次疫情防控临时设立的医院,不是企业,也未见办理事业单位等机构登记和执业批准手续,本身并非依法成立的组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也就不存在名称权、字号权的问题。因此,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在前述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武汉火神山医院、武汉雷神山医院拥有“火神山”“雷神山”字号权的在先权利,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处案涉商标代理机构,在法律适用上是不准确的。还有意见提出,《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同时具备“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两大要件。此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有些申请人是在自己从事经营的相关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少量抢注相关商标,不宜当然地认定其不具有使用目的。对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申请人不具有使用目的的,地方市场监管局就不能依照《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六十八条第四款查处相关申请人。
抢注“新冠”“封城”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也未构成第三十二条所称“在先权利、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标志,且不足以认定申请人不具有使用目的的,地方市场监管局就不能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处相关商标代理机构。基于本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本文就如何界定《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予查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及违规代理行为,作如下探讨:首先,本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中,相关抢注行为可能既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构成不良影响,也可能同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其他条款。如,李文亮、钟南山等抗疫人士已有相当高知名度、社会声誉和影响力,其姓名权当然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同时,李文亮、钟南山等抗疫人士是全国人民心目中抗击疫情的英雄,他人抢注商标行为不仅严重伤害疫情防控英雄及其家属的情感,也伤害了全国人民对英雄的崇敬之情,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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