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会用到的材料
对于公司的核心商标而言,尤其如此。从防御性的角度,在指定西安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时,核心商标注册需要占据的势力范围,商标注册至少可以包括六个层级:
1、商标注册第一层级应当覆盖公司的现有业务范围比如做网络游戏的公司,不能仅仅把商标注册在第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还要注册在第41类的“在线游戏”服务上。
2、商标注册第二层级应当囊括公司未来可能发展的业务范围这需要前瞻性地考量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规划。否则,等到公司发展出新的业务,并且希望继续沿用已有商标时,商标注册该商标在新业务涉及的商品上可能已经被人家抢先注册了。
3、商标注册第三层级可以延伸到业务上可能产生混淆的商品项目强生公司曾经指控圣芳公司的“采乐”洗发水产品与其旗下杨森的“采乐”洗剂容易引起误导,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认同强生的意见。商标注册如果当初强生在洗发水上注册了采乐商标,这场耗时极久的官司或许可以免去。当然,很多时候只有回头看时,才会意识到当初的疏忽。
4、商标注册第四层级是商标标识本身可能应用的领域这需要从商标标识本身的形象或内涵去思考:它适合用在哪些领域?对于打算从事衍生品授权的动漫或游戏行业,这种思考尤其重要。比如游戏商标“泡泡堂”,除了在服装、文具、玩具、图书等常见衍生商品上应该注册以外,用在袋泡茶叶商品、中药饮片,甚至咖啡厅、洗浴中心似乎也颇为贴切。当然,这个层级的防御最不好琢磨,可能只有当你看到别人在某些领域发掘出该商标的利用前景时,你才忽然觉得在这些商品上注册其实很不错。
5、商标注册第五层级则是不利于公司商标声誉或形象的商品在很多注标人特别偏好卫生巾、避孕套之类商品的背景下,这种考量尤其必要,商标注册以防“伊利”马桶的类似事件重出江湖。
6、商标注册最后一个层级就是所有公司不想别人碰自己商标的领域有的公司不惜重金在45个类别商品上全部商标注册,因为即使是驰名商标,也很难保证能够在所有类别拦住别人的商标注册。当然,商标注册这么大包大揽,是需要真金白银的。不是每个商标,包括核心商标,都需要这么强势的防御注册策略。商标注册我们仍然强调要量力而行,量体裁衣。尤其要注意的是,商标注册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连续三年不使用还有被撤销的风险。
已经递交了注册申请,可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不到,为什么?这可能存在多种情形。例如申请人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规范、需要进行补正的;或是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但商标局并未收到代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如果申请人需要查询商标局是否收到该申请文件,建议申请人来函查询,来函中应当写明申请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申报类别、商标、递交日期、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编号等详细信息。收到《西安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可我已经交费了,怎么办?缴纳规费是商标受理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
因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而不予受理的,尚未收取受理商标注册费;通过网上申请系统已经在线支付规费的,款项将退至原支付卡或账户。如果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并将费用交给代理机构的,请与代理机构联系。如果申请人是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并现场交费的,申请人可凭《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件、缴费凭据原件、身份证明文件到商标局办理退费。
什么是尼斯分类?什么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是根据1957年6月15日由尼斯外交会议达成的一项协定(尼斯协定)制定的。尼斯协定的每个成员国有义务在商标注册中使用尼斯分类,并须在与商标注册有关的官方文件和出版物中标明注册商标所及的商品或服务所在的国际分类的类别号。我国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商标主管部门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总结多年来的实践工作经验,并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把某些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商品或服务组合到一起,编制而成。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商标审查人员、商标代理人和商标注册申请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商标案件时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如何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商品/服务一栏应当填写具体的商品/服务名称(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编码为6位数字的项目名称),不能填写类别标题和类似群名称(编码为4位数字的)。
商标异议答辩材料,企业注册商标如果因为其行业的竞争性较大,且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与已注册商标类似经常会遇到商标异议的情况,这时商标局会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以及各项相关证据材料和意义理由的副本送交于商标申请人,并且限定商标申请人自收到相应材料后30日内做出书面异议答辩,那么商标异议答辩材料是怎样的?
1、申请商标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需要加盖公司公章;
2、申请商标时设计商标的主要构思以及使用范围,适用范围需要突出知名度,以书件方式提交并加盖公司公章;
3、申请商标企业的书面企业介绍,需要加盖公司公章;
4、申请商标的企业各项已获荣誉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商标的企业最近三年的销售及广告费用以及公司的相关财务情况,需要书面文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6、申请商标企业的媒体报道或者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要加盖公司公章;
7、申请商标企业的主要销售产品外观设计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要加盖公司公章;
8、申请商标企业能够证明其商品和企业知名度的证据和材料;
9、申请商标企业能够证明企业商标优先权的证明材料,即此商标为申请企业最早使用的证据材料;
10、申请商标企业需要将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进行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并且对提交证据的来源以及证明的事项做简要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西安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个规定看着理解很简单,但是最后写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中的“混淆”却不好理解。首先混淆这个词就充满很多不确定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反向混淆”、“初始兴趣混淆”等晦涩概念,这样我们就更难区分开各种混淆的含义。理论和时间中一般根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的时候所需要经历的过程,在这个因识别商标所导致的商标混淆,我们可以将其区分为“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后混淆”三类。小编着重来说说售前混淆。
售前混淆又称“初始关注混淆”或“初始兴趣混淆”,是指使用侵权商标,使得消费者在消费前对商标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注意力和购买力转移到侵权商标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上。就拿最普通的例子来说,我们在路上远远看到KFC,以为那就是肯德基,很开心的想去吃,结果走进一看却是KFE,是山寨肯德基。这就是所谓售前混淆。
售中混淆容易理解,即在销售的过程中消费者容易误认产品或服务来源。
售后混淆又称为旁观者混淆,消费者在销售过程中并没有混淆,但是销售后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或服务的认知错误,同样也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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