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区企业商标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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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区企业商标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作者:陕西久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22 08:42:35

如何加快西安商标注册的全过程虽然商标局主动提出商标审查,但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缩短注册时间。商标近似查询是指根据商标的图形、文字等组成部分进行近似检索,用于检索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中是否存在首先申请的类似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或者商标。

商标局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后,首先对这些材料进行一个月的正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法律规范的情况。

不符合要求的,由商标局发给《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符合要求的,重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情节严重的,由商标局决定予以退回。申请商标注册,不保留申请日期。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准备文件和材料,以减少在正式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错误,从而缩短商标注册时间。

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色彩组合六个要素中的任意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要素组成的商标。

为了通过审查,我们应当对组合商标进行单一的审查,确保组合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等要素与已经注册或者正在注册的其他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等要素不相同或者不近似。

合并商标未单独注册的,每一个要素相类似时,整个商标将被驳回,无形中延长了商标的审查时间。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一直是广大的商标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者,包括广大商标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商标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所谓的跨类保护是将对该商标的保护从其注册类别的商品,扩大到其他类别的商品。

对于是否为同一类别的商品的判断,作为行政机关的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依赖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中所规定的“45个大类”以及这45种商品或服务中所包含的“商品类似群”。而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则会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不是每一个驰名商标在涉及诉讼的时候都能享受到“跨类保护”的待遇的。

(1)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据商标法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西安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商标标志是否足够相同或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与引证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

虽然《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要注意商品的类似程度。这主要是因为,虽然有些商品的类别看起来差别很大,但是由于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一方面或几方面相同,使消费者对商品存在混淆,这时候就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反之,有些商品的类别确实不一样,但是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一方面或几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此时的消费者不会混淆商品来源。所以此时就不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2)防范抢注商标对抢注商标,商标法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样地,相关规定还指出,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的在先权利是什么?这里的在先权利指的是除了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商号权、著作权等其他的权利。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也属于在先权利。从商标法的角度上来说,驰名商标的“跨类”究竟能跨多远的问题,取决于其与所跨的相应类别的相关度的高低。举个例子来说,A企业本身有一个经过认可的医药类“驰名商标”。“可巧”的是,一个做“浴巾、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类的企业B也有一个与其相近似的商标。如果此时,A想通过“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的方式告B企业,A毫无胜算。因为,A的商标是一个医药类商标,其类保护”的方式告B企业,A毫无胜算。因为,A的商标是一个医药类商标,其与“浴巾、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的关联度实在是太低了。因此,从商标法的角度来说,“驰名商标”所跨的类别,与其所跨的相应类别的相关度的高低有关。

第二,并不是所有的驰名商标都会获得“跨类保护”的待遇的。首先,要看“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了“相同或近似”。其次,你要保证你的商标的著作权归自己,也就是,你的商标要有能证明的“独创性”。简言之,只有证明这个商标是你自己的,法院才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给予保护。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一直是广大的商标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者,包括广大商标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商标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

我国的代理机构很多,而相信都不会很难理解,代理机构就是代理委托人委托的事情,著作权代理机构的定义就是委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将办理著作权申请或者其他著作权的事务交给代理服务机构的事项,跟服务行业差不多,而著作权代理机构是经过国家版权局审核批准成立的代理机构。

著作权代理机构的含义不难理解,没有时间或者是有其他原因的申请人可以委托给代理公司代理办理,著作权代理机构的职能是什么呢?代理机构是一个经过国家版权局批准的代理机构,专业人员肯定是有专业的知识的,对于法律以及政策行情都是比较熟悉的。第一,代理签订合同,第二,统一授权、统一收费并进行分配,第三,为著作人提供法律咨询并帮助著作人诉讼,第四,代表著作人权益,参与著作权法以及在一定情况下代表国家参加国家著作权会议。这就是著作权代理的四大职能了。

在著作权代理机构的职能中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哪一个职能都是在完成以后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其中第二个职能对于统一分配的方式一定要了解清楚,这一类的一般比较适合音乐作品的表演、播放和录制。更加需要注意的是第四点,第四点要注意代理机构代表的是委托人的著作权所以仅仅是占有一席之地,并不是所有著作权的代表人都是可以参加会议的。

通常来说,要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限为西安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但是一些特殊情况如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等除外,驰名商标是不受五年限制的。今天就带大家了解驰名商标“浪莎”与“浪沙情缘”的长达4年多的商标侵权纷争,看看浪莎到底是怎样逆风翻盘的。

商标无效宣告侵权纷争的起源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下简称浪莎公司)成立于1995年,经过二十余年的经营,在同行业中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现同时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等认定及荣誉。

而“浪沙情缘”商标(注册号为第6338299号)于2010年4月核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类的商品上,有效期至2020年4月,现“浪沙情缘”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为肃宁县汉姆思诺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下简称汉姆思诺公司)。“浪沙情缘”商标注册情况,浪莎公司一直对知识产权十分重视,发现与自己近似的“浪沙情缘”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后,于2015年12月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一场商标纠纷案就此拉开帷幕。

第一回合:浪莎败——商评委判定诉争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浪莎公司主张诉争商标与其注册在先并曾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第1106653号“浪莎LANGSHA”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3059143号“浪莎LangSha”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浪沙情缘”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将淡化“浪莎LANGSHA”商标的显著特征,削弱品牌价值,损害浪莎公司的利益。

2016年9月经商评委审查,并提出以下主要观点,裁定维持诉争商标“浪沙情缘”:

1、浪莎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日期,距离诉争商标“浪沙情缘”核准注册已经超过5年,对于印证商标一和二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张予以驳回。

2、浪莎公司提交的证据多产生于诉争商标注册日之后,难以认定该商标的注册违反了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没有证据表明该商标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或者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第二回合:浪莎逆风翻盘浪莎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回可吸取了之前的经验教训,收集整理了一系列材料进行佐证。

1、收集补充在诉争商标注册日之前的知名度证据、驰名商标使用证据,不仅限于销售合同、广告宣传材料、荣誉证书等等。

2、证明汉姆思诺公司恶意注册,通过检索发现其自2004年起就在25类商品上注册包括“浪莎新秀LANGSHAXINXIU”、“浪莎丝雨”、“浪莎世家”等商标在内的多枚含“浪莎”的商标,结合原告“浪莎”商标的知名度,进一步证明了汉姆思诺公司搭便车的嫌疑。

最终在2019年6月,法院采纳了浪莎公司的证据,支持了其诉讼请求,终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裁定,判令重新作出裁定。据小编在商标局查询,“浪沙情缘”商标于2019年10月11日被商标无效宣告。

小讲堂:我国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并通过相关机构进行认定后才可称为“中国驰名商标”。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仅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即使在其他类别上注册使用时,都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代表企业的多年经营的成功成果,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也应避免搭便车,恶意抢注,以免得不偿失。无论企业或个人都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可以通过全类注册、近似商标注册建立品牌保护,如发现商标侵权要利用商标无效宣告、异议申请等多方面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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